一、 依據「桃園市政府鼓勵原住民參加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獎勵要點」辦理。
二、 獎勵對象:
(一) 設籍本市四個月以上,且具原住民身分、參加原住民族語言能力測驗(下稱族語認證)合格,就讀國內公(私)立國民中小學、高中(職)及大專院校之原住民學生。
(二) 設籍本市四個月以上,且具原住民身分、參加族語認證合格,非具前揭學生身分之一般民眾。
三、 申請期限及程序:
(一) 申請期限:112年4月1日至112年4月30日止。
(二) 辦理地點:
1、 學生: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。
2、 一般民眾:向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提出申請。
四、 不予獎勵之情形如下:
(一) 就同一等級認證,曾經受有補助或獎勵。
(二) 已通過較高等級認證,其後以較低等級認證申請本要點獎勵。
(三) 已獲其他機關相同性質獎勵或補助。